“我住頂樓,請問屋頂漏水維修費用應該由誰來出?”“小區業主的財物頻頻被盜,物管公司有沒有責任?”……昨天(10月1日),雲南省司法廳、省婦聯、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聯合在昆明南屏步行街舉行《物權法》義務法律諮詢活動。
上午9點,宣傳活動的標語才拉起、諮詢臺才一擺好,就被市民們圍了個裏三層外三層,儘管天外天律師事務所派出了10名律師,仍無法滿足市民們的需要,前來諮詢的市民甚至在諮詢臺前主動排起了長隊。
住戶頻頻被盜物管應賠償
“我快70歲了,住在金實小區宏實園,我是代表我們小區的住戶來諮詢的!”一位滿頭白髮的老人終於擠到了諮詢臺前,老人姓趙,爲了方便諮詢他還專門擬了個諮詢提綱。
趙老先生說:“我們小區管理太差,物管公司對業主服務不好,根本就不管事,金實小區宏實園裏有近300住戶,然而據不完全統計,從2003年到現在,宏實園裏的住戶遭到入室盜竊的就有20多家,有100多輛單車被偷,今年春節期間就有4家被盜,我們多次向物管公司反映,可他們都置之不理、視而不見,我們都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對此律師支招:物管公司收取了物管費,就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小區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出現了財物受損、被盜的情況,物管公司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之前就有一個案例,昆明某小區一住戶家被盜了三次,每次都跟物管公司講,可物管公司一直沒采取任何防範措施,最後這位住戶家第四次被盜,忍無可忍就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爲這是由於物管公司疏於管理造成的,判決由物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發生被盜事件後,住戶可首先與物管公司協商,同時收集相應的證據(比如警方確認住戶發生被盜事件、物管公司對進入小區的人員不進行身份覈查等),如果協商不了,住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管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新的物管條例,如果業主們認爲物管公司不稱職,可以直接罷免、更換物管公司。
屋頂漏水要分清責任
“我有個朋友住在7樓,是頂樓,現在房子漏水了,維修費用應該由誰來出?”除了諮詢自己遇到的問題外,李女士還熱心地替朋友進行諮詢。
“這要分情況來看,”律師表示:”如果是年久失修的老房子,漏水屬於防水層的自然老化形成,那麼業主可以自己買點材料來處理一下;如果是新房子出現了漏水問題,查明是由於房子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漏水,應由開發商來承擔維修費用,但如果是由於第三人的行爲造成的,例如其他住戶在屋頂安裝太陽能破壞了房屋的結構造成漏水,應由第三人來承擔維修費用。”
車位不得重複賣
“我最近剛買了房子,當初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約定車位與房子是配套賣的,但現在開發商又把車位拿出來高價賣給我們,這筆費用該不該出?”李先生急匆匆地問。
“最近昆明中院剛對一起類似的案件作出判決,這起案件的情況與你遇到的情況差不多。”律師介紹:“昆明的某小區在賣房時與業主簽訂合同約定車位與房子配套賣,但蓋好房子後,開發商又要業主再買車位,業主不同意,開發商竟擅自花了幾百萬元將地下車位改造成了農貿市場,業主們起訴到法院,法院根據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及《物權法》的法律精神,判令開發商拆除農貿市場,將車位歸還業主。因此,如果你與開發商在合同中對車位的情況有明確約定,你們就沒有必要出錢再買一次車位。”
市民關注六大問題
爲了這次宣傳活動,天外天律師事務所特意印製了6萬份新《物業管理條例》、6萬份《物權法》及大量的宣傳單,然而到上午10點左右,6萬份《物業管理條例》及相應的宣傳單就被搶得一空,只剩下部分還未來得及拆開包裝的《物權法》,還有不少市民紛紛前來索取。
中午11點45分,儘管已到了午餐時間,但前來諮詢的人仍絡繹不絕,大家只好將午餐時間一推再推,最後只得分批進餐。“《物權法》關乎千家萬戶的利益,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宣傳法律是律師的職責和義務,雖然律師們都放棄了休息、很辛苦,但這是值得的,百姓的糾紛減少了,也就實現了和諧社會。”天外天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坷律師介紹,市民諮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6方面,即所有權不明引發的產權糾紛、侵犯財產權的問題、相鄰權糾紛、小區業主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拆遷和徵用產生的補償經費不足或不到位的問題、物權法中一些專業術語的諮詢解釋,當然還有一部分冤假錯案的申訴諮詢。
相關鏈接:“70年大限”房屋有望“代代傳承”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這一規定,讓此前最多隻有“70年大限的”房屋有望“代代傳承”。
據瞭解,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這些讓不少購買了自己住房的城鎮居民心存疑慮:建設用地使用期滿後,我們的房屋該怎麼辦?
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當時出讓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較短,一些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這就使得一些土地使用權期滿房屋的去留問題更加引人關注。現在,物權法關於70年後自動續期的規定,給不少人吃了一顆“定心丸”。
但是,不少人注意到,對於如何續期、怎樣辦理續期、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如何確定等具體操作方法,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此,不少人期盼着有關具體辦法早日出臺。
《物權法》術語
1、“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動產”是不動產以外的可移動的物,比如汽車、電視機等。
2、“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指權利人依法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4、“擔保物權”:是爲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5、“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隨着高層建築物的出現和小區的形成而產生的新的所有權形式,指各業主對住宅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電梯等公共設施、綠地等公共場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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