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渤海灣上的公正
——天津海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紀實
天津海事法院日前收到韓國商人車某發來的一封求助信,焦急的心情在信中表露無遺……涉外案子無小事,相關負責人立即查明情況。原來,車某去年在我國購買6臺注塑機準備運往韓國銷售,在委託天津港強物流集團公司倉儲時,該公司在裝卸過程中將1臺設備翻落髮生貨損,由於產生糾紛,其餘5臺也不能及時運往韓國。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但由於處理該糾紛需要鑑定時間較長,此期間,韓國買方遲遲見不到設備,就以涉嫌欺詐將車某訴至韓國法院,車某若不能及時提取貨物,將面臨韓國法律的制裁。瞭解這一情況後,承辦法官積極做港強物流集團公司工作,釋明相關法律,最終促使該公司做出讓步,同意將設備先期運往韓國,挽救了其家族在韓國的經營信譽和生存,車某感動地說:“是中國的法官救了我。”
爲韓國商人車某的排憂解難,只是天津海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個縮影。該院自1999年成立以來,共審、執結各類涉外海事案件985件,涉及亞洲、歐洲、美洲等50多個國家和地區。該院院長李柏華告訴記者,涉外海事審判工作不僅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與我國擴大開放、科教興國的基本國策密切相關。案件能不能公正審判,承辦法官能不能準確適用中國法、外國法、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將直接影響到國家主權、國際關係、國際經貿活動的開展,影響到中國法院和中國法官的形象。這是一個思想認識問題,也是涉外海事審判的一個理念。圍繞這一理念,該院自1999年成立以來,始終把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作爲立院之本,積極引導法官把涉外海事審判工作放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中來謀劃,把爲改革開放提供司法保障當作涉外海事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立意高遠,才能布好局、謀好篇。爲更好地發揮海事審判職能,充分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制裁違法行爲,維護對外經貿和航運秩序,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濱海新區和環渤海地區又好又快發展。他們首先突出一個“快”字。即,處理海事請求保全案件時,堅持“快扣”、“快放”,做到訴訟不影響經濟活動。
然而,面對日益擴大的經濟交往所帶來的涉外海事糾紛的不斷增加,僅僅突出一個“快”是遠遠不夠的。天津海事法院黨組清醒地意識到,在保證“訴訟不影響經濟活動”的同時,承辦法官必須樹立把審理每一起涉外海事案件當作爲擴大對外開放、促進經濟發展做貢獻這一意識。爲此,在司法實踐中,他們大膽將素有“東方經驗”之稱的調解,植入了涉外海事審判活動中。
最讓記者感到新鮮的是,他們將“司法爲民”這一理念延伸到涉外海事審判中,並當作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一環。爲此,他們要求承辦法官在審理涉外案件中,堅持把“情”字貫穿於案件的始終,注重妥善處理外籍船員的生活、醫療、勞動報酬的發放、遣返等事宜,讓他們深切感受到來自異域他鄉的“司法爲民”的溫情關懷。
該院審理的一起35名俄羅斯船員因船東拒不支付船員工資而向法院提出扣押“梅斯·布里卡”輪申請一案中,法官們敏感地意識到這起案件的特殊性。首先,涉訴雙方同爲俄羅斯籍人,這在歷次案件中少有,此外,原告需要的不僅是法律上的維權,更急迫的是生存的困難,被告棄船回國,給諸如文書送達、出庭應訴等審判程序的推進帶來巨大的困難。此案辦理的好壞,影響的不僅是涉訴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關係着外國當事人對我國司法的信任程度,甚至影響到我國司法的國際信譽。面對這一問題,法官們一方面將我國的司法爲民、倡導和諧社會的理念貫徹到具體的辦案過程中,努力維護弱勢羣體的利益,另一方面積極開展工作,通過採取庭內案件審理和庭外強制措施並舉、依法辦案和熱情服務並舉、強制執行和執行和解並舉的方法,最終促使船東將涉案近200萬元債務全部進行了償還,不僅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經濟利益,而且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也爲我國解決此類涉外船舶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鑑經驗。船員代表專程到天津海事法院表示感謝,對該院工作給予高度評價:“沒想到天津海事法院辦案如此高效,更沒想到中國司法的進步如此驚人”,並贈送了感謝信和“維權無國界,弘法有青天”的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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