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物權法》正式“上崗”生效了,《物權法》內容涉及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小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強的實際意義。
《物權法》的誕生頗爲不易,從1993開始,前後歷經13年,8次審議,數次面向全國徵求意見,可謂我國立法之最。得來不易才顯得珍貴,《物權法》的制定實施是我國法制建設取得重大成就的一個例證,是依法治國進程中邁出的一大步。
《物權法》的制定是一場自發的普法運動,使我們明白了許多事情原來是這樣的:原來我們的房子不是說拆就可以拆的,“釘子戶”是可以很“牛”的;原來小區的車庫、停車場不是開發商的,收了錢是大家的;原來我們是有陽光權的,隨便“借”光是不行的;原來我們的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物權法》給公共權力的頭上套上了繮繩,約束其要依法行事,不能恣意妄爲。大的如房子,不能你看着不順眼,影響了視覺審美,或是影響了某項工程,想拆就拆,不同意就強拆。小的如街邊小攤上待售的瓜果梨桃,城管不能說收走就收走,連個白條都不打。總之,《物權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與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實行了平等的保護。當然,公有財產依然神聖不可侵犯,公家的東西還是不能隨便往自己家“拿”,就是已經裝到自己的口袋,那也是贓款、贓物,非法所得不受保護。《物權法》與每個人息息相關,不論是窮還是富。大房子、好車子受保護,小屋子、破車子也一樣受保護。一輛二手自行車,只要是合法取得的,從財產權利上講,和寶馬車一樣,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物權法》給所有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她讓大家生活得更踏實、更安心。人們的勤勞所得有了法律保障,就連國家也不能隨意地剝奪,這極大地增添了全體公民創造財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她讓人們更大膽地去投資、去創業,去爲自己的“小日子”奮鬥。(熱愛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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