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
(2007年9月13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防洪抗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治洪水、瀝澇,防禦風暴潮和抗旱的有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洪抗旱工作堅持以人爲本、科學防治、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做好防洪抗旱以及洪、澇、潮、旱災害後的恢復與救濟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洪抗旱工程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鄉防洪抗旱綜合減災能力。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防洪抗旱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日常工作。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防洪抗旱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日常工作,業務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洪抗旱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洪抗旱的義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防洪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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