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汛與抗旱
第十七條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令,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河北區、南開區、紅橋區的防汛抗旱辦事機構的設定,由各區人民政府指定。
市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本市的汛期起止日期爲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情況特殊時,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長防汛期。
當河流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海潮超過警戒潮位或者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市或者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第二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洪水調度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後的洪水調度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設施和水資源狀況,編制防洪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防洪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改完善。修改後的防洪預案,按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水庫和重要閘壩、泵站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准後的洪水調度方案和防洪預案,以及工程設施實際情況,制定調度運用計劃,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並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水庫和重要閘壩、泵站等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在執行調度運用計劃時,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防洪預案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有防洪、防潮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洪水調度方案和防洪預案,制定本單位的防洪、防潮措施,徵得所在地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監督實施。
第二十六條 河道、水庫、閘壩、泵站、海堤等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程設施進行巡查,發現險情,應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的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險情時,所在地的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險。
第二十七條 發生汛情、潮情、旱情緊急情況,市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向有關單位通報。有關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的汛情、潮情、旱情,及時向社會發佈防汛抗旱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在緊急防汛期或者其他發生汛情、潮情緊急情況時期,市或者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依照職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因搶險需要,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取土、佔地、砍伐林木;
(二)組織羣衆安全轉移;
(三)緊急處置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清除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四)依法決定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五)其他應急措施。
市或者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取以上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不得阻攔。
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事後應當及時返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取土、佔地、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汛期或者其他發生緊急汛情、潮情、旱情時期,河道、水庫、閘壩、海堤、泵站、碼頭、排水工程設施等的使用,必須服從市或者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和指揮;利用水工程設施和與防汛抗旱有關的水體從事旅遊、航運、體育、餐飲、娛樂等活動,必須服從市或者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啓用防洪抗旱工程設施。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資源條件、水工程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編制抗旱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在旱情發生時,市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確定乾旱等級,按照抗旱預案,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旱情緊急情況下,市或者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優先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覈減用水計劃和供水指標;
(二)暫停洗車、洗浴等服務業用水和高耗水工業用水;
(三)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居民用水實行定時、定點、限量供應;
(四)啓動城市應急後備水源;
(五)統一對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淡化後海水等水源進行調配;
(六)組織車輛實行人工送水;
(七)臨時設置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應急打井,建蓄水池;
(八)必要時封堵有關排水、排污口門,保護水源水質;
(九)其他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 旱情緊急情況下的跨流域調水預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本市跨區域的調水預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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