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更換或者維修商品時沒有重新標註換貨、維修日期,商品再次出現問題時給消費者帶來了麻煩。日前,一些消費者向記者講述了他們的消費遭遇。
家住和平區的周先生幾天前在超市購買了一個節能燈管,回家後剛使用了一天燈管便不亮了。於是在購買燈管後的第三天,消費者找到超市,工作人員給他換了一個新燈管。但由於周先生沒有要求商家在票據上註明換貨時間,當所更換的燈管再次出現問題時,商家便以“已經超出了七天的退換期”爲由拒絕爲消費者免費更換新商品。周先生無奈地說:“其實,重新更換的這個燈管並未超出七日,只是當時我忘了讓商家在購物小票上註明更換日期了。”
無獨有偶,家住河西區的蔡先生也遇到了類似情況。據他本人講,他購買的電視機在保修期內出現了問題,售後部門爲其進行了維修並按承諾免費更換零部件。過了一段時間以後,電視機又出現了類似問題,但售後工作人員此次卻以商品超出保質期爲由不再爲消費者提供免費零部件,如果想修就得花錢。實際上,蔡先生如果當初在維修後要求工作人員在維修記錄上註明更換零部件的日期,他還是可以繼續享受免費更換零件的權利的。
市消協的相關人士提醒廣大市民,一旦自己購買的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在更換新商品或者進行了商品維修後,一定要讓商家註明更換、維修日期,並加蓋其有效公章,以便順延“三包”期,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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