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第一例洗錢罪,也是上海首例洗錢罪案昨天在虹口法院宣判。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因犯有洗錢罪,分別被判處2年到1年3個月有期徒刑不等。這也是我國迄今爲止的第四例洗錢罪案件。
材料顯示,2006年5月,潘儒民認識了臺灣人“阿元”,雙方約定由潘儒民將“阿元”從網上銀行獲取的客戶資金提現、轉賬,事成之後按1:9的比例分贓。隨後,潘儒民與祝素貞、李大明、龔媛等人結爲同夥,動用了數十人的身份證,共辦理銀行卡90餘張。
此後,“阿元”用非法手段從網上銀行獲取他人賬戶的資金,並劃入上述銀行卡內,然後電話指示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等人分別使用上述銀行卡,通過ATM機提取現金共計108萬餘元,又通過櫃面提取現金共計7萬餘元。潘儒民等人扣除事先約定的份額後,將剩餘資金再匯入“阿元”指定的賬戶內。通過這一過程,“阿元”從網上銀行非法獲取的資金即由“黑”洗“白”。
法院認爲,潘儒民、祝素貞、李大明、龔媛明知是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仍提供資金賬戶並通過轉賬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爲構成洗錢罪,判決潘儒民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6萬元;祝素貞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李大明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龔媛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據央行上海總部通報,2006年上半年,工行上海市分行通過監控反洗錢可疑交易發現27個個人賬戶存在重大洗錢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根據人民銀行反洗錢規章規定,向上海警方報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區警方立案偵查,先後抓獲了4名犯罪嫌疑人。經查,該犯罪團伙內部分工明確,通過網上銀行、ATM機及銀行櫃面取款、轉賬等方式清洗非法資金上百萬元。
該案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六)》實施後首例涉及新類型上游犯罪的洗錢罪案件。據統計,在本案宣判之前,全國共有3起案件以洗錢罪判決,第一例在廣州,第二例在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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