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的情婦汪沛英22日以"特定關係人"的身份被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在此前的今年7月,趙詹奇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汪沛英作爲"特定關係人"被認定犯有受賄罪,這是浙江在"兩高"發佈相關司法解釋後宣判的首個案例。
現年53歲的汪沛英早在上世紀70年代初就與趙詹奇相識。到90年代初,兩人發展成爲情人關係。1998年,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文通爲得到時任浙江省計經委副主任、蕭山機場建設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趙詹奇在蕭山機場航站樓土建工程招投標中的關照,找到汪沛英,託汪請趙詹奇幫忙,並許諾中標後按工程總價1%的比例以"業務費"名義給予汪好處。汪沛英將此事告知趙詹奇。
"在經濟上,我從來沒有給過她什麼好處。幫助入圍,只是做個順水人情,也能讓她賺點錢。"趙詹奇在開庭時曾這樣供述。1998年8月,在趙詹奇的幫助下,龍元集團順利入圍並中標。而後,徐文通分兩次給汪沛英人民幣共55萬元,汪沛英予以收受。
據瞭解,庭審時,汪沛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矢口否認,其辯護律師也爲其作了無罪辯護。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證據能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汪沛英作爲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汪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是受賄罪的共犯。汪否認收受徐文通所送的55萬元的基本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差,但鑑於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其家屬又幫助退清了贓款,可予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7月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授意請託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爲的,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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