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後,有充分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沒有責任,還要不要按照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10月25日,在分組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草案時,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不同看法。
不少委員認爲,在道路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處於“弱勢”地位,發生交通事故後,法律在責任的分配上傾向於照顧弱者,可以使機動車駕駛人更加謹慎,有利於抑制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是,這種傾斜有兩個基本前提,就是‘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原則’。”南振中委員認爲,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項條款、各項規定,不存在過錯,仍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不太妥當。
陳士能和童傅委員的觀點是,機動車駕駛員賠償10%中“賠償”的提法不妥,機動車沒有責任爲什麼賠償?劉應明委員建議把表述改一下,可以考慮改爲“補助”等詞。
金烈委員認爲,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總結法律施行情況的基礎上,對超過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對規範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避免司法裁判隨意性,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義。趙地、陳佳貴等委員建議,在法律中不要把比例寫出來,因爲各省情況不完全一樣,應給各地留一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的空間。
還有些委員建議修改這部法時再多聽取社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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