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航路和航線飛行
第六十四條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線,應當經負責該航路和航線的飛行管制部門同意。
第六十五條航路和固定航線地帶應當設置必要的監視和導航設備。
沿航路和固定航線應當有備降機場。備降機場應當有必備的設備和良好的通信、導航、氣象保障。
軍用機場作爲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備降機場或者民用機場作爲軍用航空器的固定備降機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
第六十六條穿越航路和航線的飛行,應當明確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時間,穿越時還應當保證與航路和航線飛行的航空器有規定的飛行間隔。
第六十七條飛行任務書是許可飛行人員進行轉場飛行和民用航空飛行的基本文件。飛行任務書由駐機場航空單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負責人簽發。
在飛行任務書中,應當明確飛行任務、起飛時間、航線、高度、允許機長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十八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前,駐機場航空單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負責人應當親自或者指定專人對飛行人員的飛行準備情況進行檢查。飛行準備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執行飛行任務。
第六十九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應當根據飛行人員和航空器的準備情況,起飛機場、降落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準備情況以及天氣情況等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起飛:
(一)空勤組成員不齊,或者由於技術、健康等原因不適于飛行的;
(二)飛行人員尚未完成飛行準備、飛行準備質量不符合要求、駐機場航空單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負責人未批准飛行的;
(三)飛行人員未攜帶飛行任務書、飛行氣象文件及其他必備飛行文件的;
(四)飛行人員未校對本次飛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導航資料和儀表進近圖或者穿雲圖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設備有故障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設備低於最低設備清單規定,或者軍用航空器經機長確認可能影響本次飛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淨的;
(七)航空器上的裝載和乘載不符合規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規定攜帶備用燃料的;
(九)天氣情況低於機長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以及天氣情況危及本次飛行安全的。
第七十條飛行人員在飛行中必須遵守有關的飛行規則和飛行任務書中的各項規定,服從飛行指揮,準確實施領航,保持規定的航行諸元,注意觀察空中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航空器位置、飛行情況和天氣情況,特別是危險天氣現象及其發展情況。
第七十一條目視飛行時,航空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避讓:
(一)在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應當各自向右避讓,並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飛行員從座艙左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下降高度,從座艙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應當從前航空器右側超越,並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
(四)單機應當主動避讓編隊或者拖曳飛機,有動力裝置的航空器應當主動避讓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戰鬥機應當主動避讓運輸機。
第七十二條在與航路、固定航線交叉或者靠近的臨時航線飛行時,飛行人員應當加強對空中的觀察,防止與航路飛行的航空器相撞。當臨時航線與航路、固定航線交叉時,水平能見度大於8公里的,應當按照規定的飛行高度通過;在雲中飛行或者水平能見度小於8公里的,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的指示通過。在靠近航路的航線上飛行時,應當與航路的邊界保持規定的安全間隔。
第七十三條未配備複雜氣象飛行設備的航空器,機長應當按照規定的飛行最低氣象條件,在安全高度以上進行目視飛行,防止飛入雲中。
第七十四條當天氣情況不低於機長飛行的最低氣象條件時,機長方可在300米以下進行目視飛行,飛行時航空器距離雲層底部不得小於50米。
第七十五條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線飛行通過中途機場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協議的外,飛行人員應當向該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報告預計通過的時間和高度。中途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必須指揮在本機場區域內飛行的航空器避讓過往航空器,保證其安全通過;無特殊原因,不得改變過往航空器的航線和高度。
航空器在臨時航線飛行通過中途機場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和高度通過,或者按照該機場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的指示通過。
第七十六條飛行中,飛行人員與地面聯絡中斷,可以停止執行飛行任務,返回原機場或者飛往就近的備降機場降落。當保持原高度飛向備降機場符合飛行高度層配備規定時,仍保持原高度飛行;當保持原高度飛向備降機場不符合飛行高度層配備規定時,應當下降到下一層高度飛向備降機場;因飛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層高度的,應當上升至上一層高度飛向備降機場。
第七十七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在起飛前或者在中途機場降落後需要繼續飛行的,機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到機場飛行管制部門辦理飛行手續,校對有關資料,經批准後方可起飛;航空器降落後需要連續起飛的,必須事先經中途機場飛行管制部門的許可。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降落後,機長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到機場飛行管制部門或者航空公司報告飛行情況和航路、航線天氣情況,送交飛行任務書和飛行天氣報告表。
未經批准而降落在非預定機場的航空器,必須由駐該機場航空單位的負責人向上級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起飛。
第七十八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到達預定機場後,其各項保障工作由駐該機場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或者協議負責。
第六章飛行間隔
第七十九條飛行間隔是爲了防止飛行衝突,保證飛行安全,提高飛行空間和時間利用率所規定的航空器之間應當保持的最小安全距離。飛行間隔包括垂直間隔和水平間隔。水平間隔分爲縱向間隔和橫向間隔。
機長必須按照規定的飛行間隔飛行,需要改變時,應當經飛行管制部門許可。
第八十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垂直間隔,按照飛行高度層配備。飛行高度層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範圍內,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爲一個高度層。
(二)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範圍內,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爲一個高度層。
(三)飛行高度層應當根據標準大氣壓條件下假定海平面計算。真航線角應當從航線起點和轉彎點量取。
飛行高度層的具體配備標準見本規則附件二。
第八十一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水平間隔,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會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批准。
第八十二條飛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的最低飛行高度。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公里以內最高標高600米;在其他地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公里以內最高標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安全高度,由有關航空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公里以內的最高標高不超過100米,大氣壓力不低於1000百帕(750毫米水銀柱)的,允許在600米的高度層內飛行;當最高標高超過100米,大氣壓力低於1000百帕(750毫米水銀柱)的,飛行最低的高度層必須相應提高,保證飛行的真實高度不低於安全高度。
第八十四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高度層,由批准本次飛行的負責人,通過飛行管制部門具體配備。
飛行高度層應當根據飛行任務的性質、航空器性能、飛行區域以及航線的地形、天氣和飛行情況等配備。
第八十五條在同一條航路、航線有數架(數批)航空器同時飛行並且互有影響的,應當分別將每架(每批)航空器配備在不同的高度層內;不能配備在不同高度層的,可以允許數架(數批)航空器在同一條航路、航線、同一個高度層內飛行,但是各架(各批)航空器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縱向間隔。
第八十六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起飛前,應當將場面氣壓的數值調整到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使氣壓高度表的指針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起飛後,在未規定過渡高度或者過渡高的機場上升到距該機場道面600米高度時,應當將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固定指標,然後再繼續上升到規定的飛行高度層;規定有過渡高度或者過渡高的機場,在上升至過渡高度或者過渡高時,應當將氣壓高度表調整到標準海平面氣壓值。
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航空器,進入降落機場區域並下降至該機場過渡高度層時,或者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指揮員的指示,將機場場面氣壓的數值調整到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固定指標。
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機場,可以修正海平面氣壓值爲航空器氣壓高度表撥正值。
提供外國航空器起降的機場,可以向外國航空器提供機場修正海平面氣壓值。
軍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機場同時飛行的,必須統一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撥正時機。
第八十七條在高原機場起飛前,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數值的,應當將氣壓高度表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固定指標(此時所指示的高度爲假定零點高度),然後起飛和上升到規定的飛行高度。
在高原機場降落時,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面氣壓數值的,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員或者飛行指揮員通知的假定零點高度進行着陸。航空器上有兩個氣壓高度表的,應當將其中一個氣壓高度表的標準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固定指標,而將另一個氣壓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氣壓值調整到固定指標。
在高原、山區飛行,必須注意航空器上氣壓高度表與無線電高度表配合使用。
第八十八條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時,因航空器故障、積冰、繞飛雷雨區等原因需要改變飛行高度層的,機長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原因和當時航空器的準確位置,請求另行配備飛行高度層。飛行管制部門允許航空器改變飛行高度層時,必須明確改變的高度層以及改變高度層的地段和時間。
遇有緊急情況,飛行安全受到威脅時,機長可以決定改變原配備的飛行高度層,但必須立即報告飛行管制部門,並對該決定負責。改變高度層的方法是:從航空器飛行的方向向右轉30度,並以此航向飛行20公里,再左轉平行原航線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層,然後轉回原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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