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9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中國國務院今日發佈第509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該決定將於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以下是決定全文: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爲:“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臺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爲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爲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爲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爲一個等待高度層。”
二、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爲:“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範圍內,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爲一個高度層。”
第二項修改爲:“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範圍內,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爲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爲一個高度層。”
三、附件二修改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2000年7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88號公佈根據2001年7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0月1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空域管理
第三章飛行管制
第四章機場區域內飛行
第五章航路和航線飛行
第六章飛行間隔
第七章飛行指揮
第八章飛行中特殊情況的處置
第九章通信、導航、雷達、氣象和航行情報保障
第十章對外國航空器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 則
附件一輔助指揮、聯絡的符號和信號(一)
輔助指揮、聯絡的符號和信號(二)
附件二飛行高度層配備標準示意圖
附件三攔截航空器和被攔截航空器的動作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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