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顛覆高漲的樓價?
正方:
趙釗:我覺得肯定會有影響。首先它肯定會牽涉到房產開發這一塊,開發商拿到土地的時候向中央、地方付出地租,比如現金地租、承諾地租等,目前我們之所以這麼熱鬧地談這個問題,是因爲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有衝突,物業稅有調節和平衡的作用。其次,就目前國內已經購房和準備購房的人羣來講,大家對物業都是有升值的預判,因此物業稅至少對投機者有一定的影響,因爲其出臺肯定會增加投資者每年收益的阻力。我們更期望物業稅在未來長久穩定實施之後,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走向有一個正面的影響。
許海波:物業稅是一個很大的外力,對這個市場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我覺得還是要看物業稅怎麼樣設計的,如果這個設計真的很嚴密的話,也不排除市場會發生很大的震盪;如果是比較溫和的話,變化會慢慢顯現,物業稅毫無疑問對這個市場是有實質性的調控。
反方:
王宏新:第一,我認爲它顛覆不了房價;第二,物業稅是不是實質上能夠增加持有者的持有成本,我持懷疑的態度;第三,房價事實上是由市場而不是開發商來主導的。很多人都認爲是地價的成本高而造成了房價高,而現實情況是,如果沒有人們的需要,就不會有對這個土地的需要,也就不會有地王的頻頻出現了。
這幾年大家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以二手房爲例,當房價上漲得很快的時候,政府往往用稅收來抑制需求以達到房價調控的目的,而這種抑制需求的稅收最後不可避免地轉嫁給下一個接手的人。購房者會想,反正我買這個房子有賺頭,就轉給下一個人,下一個人認爲也是有賺頭的。如果你轉嫁不了,持有這個房子就會增加成本,那就會抑制需求。但當前的狀況是,市場供不應求,人們的預期很強,價格還一直往上漲。如果漲價過程的收益遠遠大於物業稅的成本,那物業稅的效果自然也不大。
華偉:短期內,物業稅很難成爲主流稅種,也很難成爲國家主要的稅收來源,只是一種試點而已。想要通過物業稅來降低房價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用來改善兩極分化。物業稅只是用來增加房地產的持有成本,如果這一成本能夠順利轉嫁的話,更加起不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了。
開徵時機成熟嗎?
反方:
許海波:現在談物業稅首先不能迴避的一個現狀,就是目前房地產市場是否健康。近三個月,上海很多樓盤漲價幅度是非常高的,目前市場不是簡單的供不應求的問題,而是不健康。
首先,現在市場裏的錢太多、流動性過剩;其次,大家的預期都認爲房價會繼續漲,這導致自住的人反而買不到房子,同時空置率又過高。國家在這個前提下出臺物業稅的政策,就要考慮對房地產供需的總量、供需結構以及未來市場變化的預期產生影響。
王宏新:從我的角度來講,我比較反對目前倉促開徵物業稅。我一直認爲我們國家這幾年的財政狀況太好了,三季度已經基本把全年的任務完成了。
有一個說法是爲什麼要搞物業稅,是因爲現在的稅種太多了,通過設計出物業稅就可以把各種各樣雜亂的稅收合併一下。我覺得沒必要去找這樣的理由,不該收的就不收,該合併的就合併,不該打着物業稅的名義向人們來徵稅。
老百姓目前對於樓市最關心的兩點,第一是房價太高,政府應該解決的是如何讓房價趨於合理,如何讓市場的供應趨於平衡,在這個基礎上能夠讓老百姓買得起房。第二個就是提高收入的能力,這樣才能來買房。政府應該在這兩個方面來着手,而不是通過增加持有成本。
從物業稅的本質上來講,這個跟政府應該做的事情是相違背的,究竟一個合適的物業稅開徵的時機是什麼?目前全球200多個國家裏面有80多個國家開徵物業稅,這80多個國家都是西方的發達國家,現在老百姓還在擔心買不買得起房子,主要的問題是要解決人們買房子的問題,而不是讓你不要買的問題。
現在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有點問題,其實是把三種不同的問題和三種不同的政策混合在一起造成這樣的結果。一個是住房問題,這是社會問題;一個是房地產問題,這是產業問題;一個是房地產市場的問題。對應的三種問題有三種不同的政策,一個就是對住房問題是住房政策,比如24號文就是住房政策,屬於民生類、保障類的;對市場問題就是調控政策,現在市場高一點就調控到低一點,市場現在不太景氣我刺激一下;而房地產的產業政策問題是,這個產業是應該支持它發展還是適當限制、分類指導。我們以前恰恰把這三個問題混在一起,最後沒有達到一個目的。如果開徵物業稅的話,希望能夠把這些問題分開來看,需要解決的是哪一個問題。
華偉:我們現在首先要搞清楚的不是怎麼收稅,而是收來幹什麼用。我認爲盲目借鑑發達國家來徵收物業稅是不行的,一定要謹慎。
王宏新:另外,我補充兩點,第一是我對物業稅的預期。按照我們國家目前法定的程序,如果要開徵物業稅的話,首先必須政府向人大來提立法議案。但我們談了3年,到現在爲止已經證實了人大還沒有收到政府部門提交的立法議案,也就是說尚未進入人大的議事日程。《物權法》出來的時候是經過了6、7年的時間,修改了7稿。物業稅真正從空轉實,走向試點、走向全國實行三到五年都是一個問題。因此只有當物業稅進入了人大的議事日程,才能說明是離我們越來越近了。但從目前的狀況來看,我覺得在3年之內,稅務主管部門能不能提出一個完善可行的方案都是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