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產業准入
第十四條開辦煤礦或者從事煤炭和煤層氣資源勘查,從事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煤礦資源回收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安全、生產裝備及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山西、內蒙古、陝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省(市)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15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9萬噸/年。其他地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30萬噸/年。鑑於當前小煤礦數量多、佈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覈准(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地礦類主體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鼓勵煤礦企業從技術學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產業組織
第十七條取締非法煤礦,關閉佈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亂採濫挖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煤礦。
第十八條鼓勵以現有大型煤炭企業爲核心,打破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以資源、資產爲紐帶,通過強強聯合和兼併、重組中小型煤礦,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鼓勵發展煤炭、電力、鐵路、港口等一體化經營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參與冶金、化工、建材、交通運輸企業聯營。鼓勵中小型煤礦整合資源、聯合改造,實行集約化經營。
第十九條鼓勵煤炭企業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造,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積極引導資源枯竭礦區經濟轉型,支持資源枯竭、虧損嚴重的國有煤礦轉產發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產企業退出機制。鼓勵和支持資源枯竭煤礦發揮人才、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異地開發煤炭資源。
第五章產業技術
第二十一條鼓勵發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維地震勘探技術。鼓勵發展厚沖積層鑽井法、凍結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術。
第二十二條鼓勵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建設高產高效礦井。鼓勵發展露天礦開採技術。鼓勵發展綜合機械化採煤技術,推行壁式採煤。發展小型煤礦成套技術以及薄煤層採煤機械化、井下充填、“三下”採煤、邊角煤回收等提高資源回收率的採煤技術。鼓勵開展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段綜採放頂煤技術的研究。鼓勵低品位、難採礦的地下氣化等示範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加快推進小型煤礦採煤工藝和支護方式改革,推廣錨杆支護和採煤工作面金屬支護,淘汰木支護。加快發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輔助運輸技術、綜採設備搬遷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四條發展自動控制、集中控制選煤技術和裝備。研製和發展高效幹法選煤技術、節水型選煤技術、大型篩選設備及脫硫技術,回收硫資源。鼓勵水煤漿技術的開發及應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煤炭企業實施以產業升級爲目的的技術改造。鼓勵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煤炭勘探、開採、洗選加工、轉化等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發、集成和自主化生產。
第二十六條推進煤炭企業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控制技術、礦井通訊技術,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數字化。推進建設煤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測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