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勞動保護
第四十一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落實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逐步提高煤礦職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條加強勞動用工和定員管理,推廣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推進礦井質量標準化建設,改善井下作業環境。爲井下工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鼓勵煤炭生產企業加大安全和塵肺病等職業病防治投入。發展和推廣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病危害控制體系。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完善有利於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煤炭資源利用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稅費政策,完善資源勘查、開發和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嚴格的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採率實行年度覈查、動態監管,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後開發的原則。國家統一管理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詳查,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將二級探礦權和採礦權轉讓給企業,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週轉金)重點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內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化改革,嚴格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完善對口單招和訂單式培養。規範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企業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污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資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覈准手續。
第五十條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佈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工業有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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