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促銷支持費後未按約辦事被訴還錢及支付違約金
餐廳收據能否鎖定事實?
間接證據亦起作用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依據合同返還錢款,並給付違約金。開庭時,被告缺席,而原告手裏只有一張進貨餐廳出具的收據。這張收據能否證明原被告間的金錢往來?天津市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能夠間接證明出具收據的餐廳是由被告經營的,因此收據能夠證明被告收到了原告的錢,故一審支持了原告訴請。
2006年1月23日,一啤酒公司天津分公司與田某簽訂《精製酒銷售合同》,約定由啤酒公司向田某提供促銷支持費2000元,田某應在一年內從啤酒公司指定的經銷商處購買啤酒400箱。合同違約條款約定:自最後一次從啤酒公司指定供應商處購買啤酒之日起,連續3個月未從指定供應商處繼續購進啤酒,田某應承擔違約責任。田某應向啤酒公司返還已經收取的全部促銷支持費,並應按合同約定的促銷支持費用總額的50%向啤酒公司支付違約金。合同生效後,啤酒公司給付促銷支持費2000元。合同期限屆滿,但田某未履行在啤酒公司指定的經銷商處購買400箱啤酒的義務。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啤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返還促銷支持費2000元,並承擔違約金1000元。爲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了合同以及一張餐廳出具的收據等證據。
開庭時,被告沒有到庭,亦未提出答辯意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所持收據能否證明被告收到了2000元促銷支持費。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的一張收據並不能直接證明被告田某收到了促銷支持費2000元,但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如合同上的餐廳印章以及被告的簽字等,間接證明了出具收據的餐廳是田某經營的,因此該收據能夠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促銷支持費。至於指定經銷商提供的關於被告僅購買啤酒30箱的證明,法院對其真實性、關聯性及所需證明的問題予以確認。被告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從原告指定的經銷商處購買400箱啤酒,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由此,法院缺席作出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田某退還原告促銷支持費2000元,並給付原告違約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