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終身制”
解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
明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該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否會導致用人單位的用工制度僵化?在該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該法施行前後,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如何銜接?針對這些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
並非單方面袒護勞動者
也給用人單位開了“口子”
有人認爲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搞“終身制”、造“鐵飯碗”,單方面袒護勞動者而壓制用人單位,會造成用人單位的用工制度僵化。果真如此嗎?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制訂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違法違規的或者因病、因傷等不能勝任工作的,還有經濟性裁員。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也給用人單位開了“口子”,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而且目前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爲普遍的合同形式。
該負責人還說,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甚至一年幾籤等情況較爲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企業讓員工工齡“歸零”違法
“主動辭職”不改變“勞動關係連續”
近期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企業突擊辭退員工、要求員工“自願”辭職、把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工齡“歸零”、重籤勞動合同等現象。怎樣看待這種現象?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做法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用人單位採取這些做法,有的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誤解,有的是爲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的是企業少數人藉此謀取自身利益。這些把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工齡“歸零”的做法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只要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勞動關係就是連續的,即使形式上採用“主動辭職”、“自願協議”等方式改變勞動合同,也改變不了“勞動關係連續”的事實,用人單位也規避不了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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