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解除合同應依勞動法
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在明年1月1日前,即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該如何辦理?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如果進行經濟性裁員,應當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第三十條和工會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可以提出意見。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已訂勞動合同要繼續履行
法律實施細則正在制定
在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是總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勞動合同法作了三項過渡性規定:一是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二是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三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方法是,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法施行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執行。爲了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也將作出司法解釋。
鏈接:什麼情形下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爲或者因病、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