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商品價格的上漲,除了增加供給以外,就是約束需求。而約束需求的政策,通常是採取相對偏緊的貨幣政策與財稅政策。以往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多集中在增加供給和改善供給結構(包括建設經濟適用房)上,對於約束需求重視不夠。結果是,房地產市場炒作成風,屯房屯地問題突出,住房價格節節攀升,房價收入比嚴重失衡。鑑於房產空置與投機問題突出,有不合理需求推波助瀾的成分,說明從需求端出臺相應的調控政策十分必要。人民銀行已經出臺了針對第二套房的信貸政策,出臺針對住房的不動產稅政策或者說物業稅政策也箭在弦上。
空置房產,既意味着公共空間的不合理利用,也意味着高資源消耗產生低效率甚至無效率利用,這與節能降耗減排的國家目標相違背。因而,房產不應用來投資升值,也沒有必然的一直升值一說。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和房產價格的下跌,恰恰說明投資房產的市場風險不可低估。從資源配置的合理性角度出發,房產應該還原其本來的價值定位,即居住。由此,我們可以將房產分爲兩類:一類是以購房作爲居住用途的房產,一類是投資等待升值的房產。從我國的國情來看,前一種購買行爲應當得到保護,後一種行爲得到約束。事實上,正是後一類投資中的非理性行爲加速了國內房產價格的上升。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里茨曾經指出,政府糾正市場失靈的四大優勢是:徵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交易成本。徵稅權被作爲政府抑制市場失靈的首要手段。由於稅收的行爲效應,在一些國家,稅收甚至可以影響結婚與離婚的時間。比如,如果一場婚禮在12月31日舉行,美國的稅法也會認爲男女雙方已經結婚一年整,會按年對家庭徵收所得稅。結果當然是,選擇1月結婚比在12月結婚更划算。
我國針對房地產開徵不動產稅,也應該屬於對經濟行爲的調節,當然會產生行爲效應。徵收不動產稅後,投資房地產等待升值的資本將會發現投資不再具有增值作用,而且還要承受利率與稅收方面的雙重負擔,必定會大規模撤出市場。
目前,提出的對不動產稅的開徵模式有兩種,一是按照房地產的價值徵收不動產稅,一種是按照房地產的面積徵收不動產稅。在我國,由於缺乏房地產估價的歷史基礎,而房地產調控的任務又時不我待,按照房地產估價方法徵收不動產稅有一定難度。而且,許多城鎮居民還居住在老城區,居住面積不大,收入水平不高,但是其居住區位條件優越,市場估價值可能相對較高,會加重這些居民的負擔。因而,按照房產面積徵收不動產稅比較可行。
在具體設計不動產稅徵收方案時,可以參照個人所得稅的形式,將滿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居住面積設置爲起徵點,對超過起徵點的居住面積按照一定標準徵收不動產稅。可以考慮設置若干等級級別,徵收累進稅。超過越多,徵收的稅率越高。對於別墅等高檔房產的不動產稅徵收,應該與普通房地產有所區別。
一個盡人皆知的常識是,中國的房地產價格遠遠地超過了百姓的收入水平。這種扭曲不僅是一種價值的扭曲,更重要的是,對中國城鎮化方向的扭曲。因而,必須用國家力量加以干預。不能說價格上升就是市場經濟,價格下降就是打壓房地產市場。難道中國的老百姓天生就是替人扛高房價的,只能任由投機炒作之風盛行打壓社會大衆?
(作者爲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周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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