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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就“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第二套房”問題作出明確界定。一時間,一石激起千層浪,議論聲此起彼伏。
筆者首先支持央行和銀監會下發這樣一個補充通知,因爲這是促使我國房地產市場尤其是個人住房市場健康發展的正確步驟。同時,它當然也是防止我國金融因房地產市場病態發展而陷入危機的一種理性選擇。
不過,筆者也注意到對這一政策的出臺有一些反對的聲音。比如有文章認爲,央行出臺這樣的政策不公平。其理由是:“新政會打擊一部分正當投資者。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是人們的普遍要求,而目前可供大家選擇的優質投資渠道,掰着手指頭都數得出來。房屋是世界公認的最佳投資產品之一,一些手頭有點閒錢的人希望通過投資住房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正當合理。但顯然,面對新政,相當一部分人只能被迫選擇放棄。”(12月12日《晶報》)
房屋是否世界公認的最佳投資產品之一,據我所知有很大的爭議。但由於主題所限,筆者在此不對這一問題進行討論。筆者在此只想指出,從投資的需求出發來批評央行的上述政策是有問題的。很明顯,這個認識上有一個誤區——在“個人住房貸款”認識上的誤區。
在央行於2001年頒佈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關“個人住房貸款”,分別有以下的表述:“爲促進住房消費”、“個人住房貸款限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等等。那麼也就是說,所謂“個人住房貸款”,只能是出於個人自用的消費性需要,才能在銀行那裏得到支持;同理,只有是出於借款人自用的消費性需求,銀行才能發放“個人住房貸款”。而我們知道,上述辦法迄今並沒有被廢止,目前各商業銀行所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的原則,還是以該辦法爲準。所以,投資性需求,即使再正當,恐怕也不應該從銀行獲得“個人住房貸款”的支持(請注意,是“個人住房貸款”),一分錢都不應該獲得!
也正是因此,筆者甚至認爲,目前央行的“第二套房”房貸政策遠遠不是最嚴厲的,甚至連“規範”都說不上。因爲僅僅從“規範”的意義上說,“第二套房”根本就不能以“個人住房貸款”的名義被允許——那不是居民自用的消費性住房需求,是投資性住房需求。但是,現實中的確又有投資性需求,那怎麼辦呢?筆者有兩個建議:其一,請有住房投資需求者拿自己的錢去投資;其二,請央行制定房地產投資貸款管理辦法,爲有利用貸款投資房地產需求者開闢一個獨立的操作空間。(嵊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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