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少用人單位認爲新法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而天津市有關專家指出,《勞動合同法》旨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許多對企業有利的條文,相關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還不夠了解。
第一:勞動者隱瞞工作經歷將受到懲罰性解僱
勞動合同法在法律上確立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爲詳細瞭解求職者的“底細”提供了法律支撐。
誠實守信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原則。一方面,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勞動者必須如實告知與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相關的情況,如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經歷、健康狀況等。儘管法律沒有對告知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但這些內容跟能否勝任崗位密切相關。比如婦女懷孕,一般跟工作崗位沒有直接關係,但對有放射線的崗位有禁忌。勞動者如果不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罰性解僱。
勞動者有忠誠於用人單位的義務,在與一家勞動單位保持工作關係的同時,又與另一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不聽單位勸告的,解僱時無法獲得任何經濟補償,如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話還要賠償。
第二:簽訂勞動合同多了一個月的寬限期
按照現行勞動法規,用人單位從錄用勞動者之日起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逾期將被處以每人200元的罰款。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形成後,用人單位有一個月的寬限期,一個月後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纔要付給雙倍工資。這就保證用人單位有充裕的時間做好相關人力資源工作。
第三:約定服務期,保證企業留住技能人才
用人單位爲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與職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員工不得“跳槽”。
勞動合同法對其他服務期未作具體規定,比如用人單位給高級主管、高技能人才提供特殊待遇,如買房、買車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只要不顯失公平就行。
第四:“代通知金”制度令用人制度更加靈活方便
“代通知金”制度即企業辭退非過失性員工的,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直接用一個月工資代替。這給了企業一種選擇權,令企業用人制度更加靈活方便,而又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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