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備受關注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由國務院公佈,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度,規定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報酬。
休假時享受正常工資收入
《條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分三檔:累計工作在1到10年間的休5天;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10天;滿20年的休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對年休假期間的“待遇”的界定有所變化,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而徵求意見稿則包括“工資”及“福利”待遇。
探親假不衝抵年休假
《條例》還規定了幾種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探親假衝抵年休假的規定。
欠假不整改加付賠償金
《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爲保證落實,《條例》規定,對於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政府人事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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