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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將改變目前本市農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養老的養老模式,把農村老年人養老納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性安排。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是本市關注民生、惠及百姓、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城鄉一體化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在農村形成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三位一體”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覆蓋農籍職工和農村居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一起,構成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遵循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以家庭爲主,多種方式並存,制度模式與當前生產方式相結合;實行較低標準起步、與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廣泛覆蓋、統籌城鄉就業、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本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由三部分組成。一是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三是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這項制度是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性制度。
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凡是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在鄉村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城鎮中的鄉村企業從業的人員,都應當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是一項帶有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企業和職工都應當依法參保繳費。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從2008年1月1日起的30日內,持營業執照到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2008年1月1日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每月25日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對於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農籍職工連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男性從年滿60週歲的次月起、女性從年滿50週歲的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業生產存在不穩定性,在科學技術和生產力不斷髮展的今天,農業生產仍然有依賴自然條件程度較高即靠天吃飯的問題,一般農村居民的生活水準不是很高。農村居民長期以來一直依託土地爲生,依靠家庭直系親屬關係養老。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來源,主要靠家庭的農業生產收入、農副業收入,以及家庭成員的其他收入等。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考慮了這些實際情況而設計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遵循兩個原則。第一是較低標準起步、廣泛覆蓋的原則。各區縣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農村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同。堅持較低標準起步,先把制度建立起來,擴大覆蓋面,提高參保率,使參加保險的農村居民有個基本的養老保障。今後隨着本市經濟發展、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提高繳費和保障水平,建立可持續發展機制。第二是堅持農村居民自願參保原則。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願參保,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爲主,同時政府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以引導羣衆自願參保,實行個人賬戶完全積累的保障模式。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農村居民名下,逐年積累起來,用於參保農村居民養老金髮放。凡是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小城鎮戶口,年滿18週歲不滿60週歲從事農、林、牧、漁等勞動的人員,都可以自願參加。
農村老年人生活費補助制度。這是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一項過渡性制度,一方面是爲了解決本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對達到60週歲以上老年人在無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把他們納入保障範圍採取的一項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農村老年人生活費補助制度是着眼於農民生活水平不太高,經濟條件不太發達的區縣而建立的,在他們以家庭養老爲主、子女繼續承擔贍養責任的基礎上,政府再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使他們的生活水平有所改善。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60週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費補助。本市老年人生活補助費,按照年齡分爲三個標準:年滿60週歲不滿70週歲的老年人每月30元;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老年人每月40元;年滿80週歲的老年人每月50元。爲使制度平穩過渡,對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滿60週歲的人員,可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參加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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