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經留學中介赴烏拉圭一所足球學校學習。在該地生活兩年半後,少年回到國內,以該校是未經合法註冊的“黑學校”爲名提起訴訟,要求一直負責代收學費的樑某夫婦賠償損失17萬元。日前,因少年無直接證據證明足球學校不存在,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其訴求。
2002年8月,本市11歲少年小鷗通過一家留學服務公司的宣傳,得知烏拉圭的一所足球學校在天津招生,每年學費6000美元。小鷗與該校簽訂了留學合同並被錄取。此後,小鷗除將第一學期的學費交與中介轉交外,其餘學費分期打入北京的樑某夫婦提供的個人賬戶。同年12月,小鷗與其他12個孩子一起來到烏拉圭,發現所謂的學校就是一處租來的房子,而且13人的簽證都是3個月的短期普通簽證。聽說孩子在國外的遭遇後,2005年6月,小鷗的父親找到樑某協商解決此事,樑某隻退還了半年的學費。2006年4月,小鷗回國找到留學服務公司討說法,但該公司只退賠了中介費,雙方就其他損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2007年4月,小鷗及其父分別向中國駐烏拉圭大使館發傳真和郵件查詢該足球學校情況,經查得知,烏拉圭足協並沒有註冊此學校且大使館從來沒給這所學校出具過任何認證證明。小鷗爲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留學培訓協議書》無效,樑某夫婦構成欺詐,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17萬餘元。
對此,被告樑某辯稱,他是受上述烏拉圭足球學校委託與原告簽訂《留學培訓協議書》的,只是該校的代理人,並非合同當事人。另外,該足球學校是經合法註冊的,這一事實已經烏拉圭公證人、最高法院及外交部領事司證明。小鷗在足球學校學習生活期間,該校一直按協議約定爲其繳納保險、安排生活和訓練。2004年小鷗因腦血管畸形病發住院,並進行了三次腦部手術,學校承擔了全部手術費用並給予小鷗無微不至的照顧。因此,小鷗所述在烏拉圭的遭遇不是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被告樑某之妻則稱,她並非《留學培訓協議》的當事方,只是一些家長不知如何給孩子匯錢,她曾給予幫助,但所有費用均已轉交足球學校,故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留學服務公司也稱,其不是《留學培訓協議》的當事方,且已與原告達成新的協議,雙方問題已解決,不應再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查明,小鷗自2002年1月赴烏拉圭培訓,在該地實際學習生活兩年半,其後期培訓費用一直由被告樑某代爲收取。培訓期間小鷗曾因腦部疾病到醫院診治,足球學校承擔了相關費用。2005年6月,小鷗與足球學校的代表達成協議,小鷗提前終止在足球學校的學習,學校退還小鷗2004—2005年度下半年學費及生活費計3000美元。2005年8月,小鷗又與留學服務公司達成協議,該公司將收取的中介費退還小鷗,雙方原籤協議作廢。
法院認爲,本案原、被告是基於合同關係產生的一般所有權糾紛。原告與上述烏拉圭某足球學校系《留學培訓協議》的當事方,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告權益受損應向足球學校主張權利。現原告主張足球學校並不存在,被告樑某夫婦假借該校名義所籤的《留學培訓協議》應屬無效,其行爲構成欺詐。原告就其主張提供了中國駐烏拉圭大使館文化處的兩份傳真函,但該傳真並非使館出具的正式文件,該文件的證明力低於被告樑某夫婦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該證據。足球學校作爲《留學培訓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其主體是否存在直接影響本案是否成立及被告的訴訟地位。鑑於原告無直接證據證明足球學校不存在及被告樑某夫婦存在欺詐行爲,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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