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羣衆擁有財產性收入”,物權法的實施如何爲公民擁有財產性收入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成爲昨天(8日)召開的“2008年《物權法》與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高層論壇”上,與會高層官員與知名專家學者熱議的焦點話題。
此次論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辦,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承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解釋說,所謂財產性收入,是指凡工資之外的收入,一般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房屋、車輛、土地等,以及由此所獲得的收入。具體而言,財產性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及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這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僅來自工資,國家還將創造條件增加老百姓的多元化收入,使財產性收入與通過工作所獲得的收入一樣,都成爲國民增加財富收入的重要來源。”王利明說,既然國家鼓勵和促進更多羣衆擁有財產性收入,則無論是增加有形財富如房屋車輛,還是無形財富如股息紅利,都需要通過物權法等基本法律對其加以保護。
王利明表示,物權法確立了資本市場運行的制度框架,爲證券業的金融創新提供了制度基礎,也使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面臨着新的機遇和挑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強調,《物權法》在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私有財產的保護範圍,它的實施進一步加強了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應以《物權法》爲武器,切實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國的證券市場已經經過了十三年的風風雨雨,每次重大的法治建設都促進了證券市場深刻的變革,成爲市場發展的重要動力。”程思危說。
對於財產性收入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認爲,《物權法》中實際規定了三種收入:勞動性收入、儲蓄投資和其他即財產性收入、繼承的收入。這三種收入都應該成爲《物權法》所講的私人財產保護範疇。
“財產性收入是流通性的收入,是財產在流通過程中增加的收入,流通領域就必然會有合法和違法,尤其是在中國現在流通領域還很混亂的時候。”江平說,財產性收入尤其是證券交易中的,從開始發行到各級市場的流通充斥着各種違法形態,在這個意義上說,《物權法》規定的是保護合法的收入,在立法上涉及財產收入的合法性和違法性是清楚的,還需要真正解決在執法中的合法與違法的邊界問題。
江平說,財產性的收入不平等是肯定的,因爲不是完全勞動性的收入,有可能存在着財產多的人收入多,財產少的人收入少。有的收入風險很大,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財產性收入有沒有一個合理的邊界問題。
“另外,財產性收入既然是作爲收入,它就是所得,所得就有一個稅的問題。財產性收入和稅怎麼掛鉤?這也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好制度比好運氣更重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提議設立股東協會制度,組建中國投資者協會,代表和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廣大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並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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