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起,隨着《物權法》的實施,原《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新規明確了業主在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但新規實施以來,很多業主仍然對自身權利及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感到困惑。日前,本報記者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物業處相關負責人,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就廣大讀者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題1 業主配偶有何權利
問:是不是居住在小區內的居民都是“業主”?業主配偶能否參加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答:根據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另根據《關於明確物業管理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津房物〔2005〕37號)規定:在業主會組建工作中,房屋所有權人的配偶有意願爲全體業主服務,參與公益事業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規定,在向籌委會提供《結婚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其與業主的關係,並同時出具所購房屋爲婚後共同財產的具結後,可以參加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聘工作。
問題2 業主有何權利義務
問: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到底享有哪些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作爲業主享有下列權利:1.參加業主會會議,發表意見,享有表決權;2.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3.監督業主會或者業主代表會(以下統稱業主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4.提議召開業主會會議;5.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6.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爲:1.遵守業主公約;2.遵守業主會通過的決議和物業管理制度;3.配合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公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4.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5.按照規定繳存維修基金;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問題3 空置房屋是否交費
問:業主空置的房屋是否還要交費?
答:根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物業竣工驗收交付業主後的房屋(包括業主空置的房屋)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交納。
問題4停車收費有何規定
問:物業向業主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地費符合規定嗎?
答:《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需佔用道路或者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徵得業主會同意。業主佔用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根據上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機動車輛場地佔用費是符合規定的。
問題5 小區治安如何維護
問:維護小區治安完全是物業的責任嗎?
答:預防和打擊社會治安犯罪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之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在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防範工作方面與公安機關是配合關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在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防範工作方面是相互協作關係;物業服務企業在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防範工作方面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之間是協助關係。因此,小區內的治安環境應該是由以上各方共同來維護的,物業服務企業只是起一個協助作用。
問題6 服務到位有何標準
問:用什麼標準衡量物業服務是否到位?
答:有不少業主認爲物業服務企業是廣大業主僱來的“保姆”,在小區日常的物業管理服務中,更是以“想當然”的高標準來衡量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是否到位,甚至有些業主將開發商遺留的一些問題也歸罪於物業服務企業。
正確的理解是,評判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服務是否到位的唯一依據就是雙方的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業主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來衡量企業服務是否到位,並自覺按時交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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