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底,上海海事法院一審就“中威船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約1.9億元人民幣。1月4日、7日,被告和原告分別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童增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透露,原告在勝訴後也提起上訴,部分原因是對判決賠償金額不滿,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33億元。童增說:“主要是原告當時的損失比較大,他的標的額是法院判決數字的10倍。法院在計算物價指數時算到了1988年,以後就沒有計算。原告決定上訴,希望一次性解決問題。”
作爲民間對日索賠的發起者之一,童增曾經給原告提供了許多幫助。他對原告的上訴請求持樂觀態度。他告訴記者,這起案件雖然也是民間索賠的案件,是二戰遺留問題,但是和慰安婦案、勞工案不同,是經濟方面的案子,屬於合同糾紛。根據國際法和世界各國的法律,原告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這起曠日持久的對日經濟索賠案,源於日本侵華時期的一樁租船合同糾紛。由於時間跨度長、訴訟標的額高,被媒體稱爲“中國民間對日經濟索賠第一案”。
這起案件肇始於上世紀30年代。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原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順豐”和“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但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神祕消失。從1958年起,船舶所有人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已收並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多元(約合人民幣1.9億元)。
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辯稱,由於兩艘貨輪在1937年分別被日本軍方“拿捕”,後由日本政府佔有,導致租船合同終止,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違約或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後認爲,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貨輪的事實成立,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證據,也沒有兩艘貨輪發生轉移登記的證據。同時,1937年7月以後,兩艘貨輪並未按合同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合同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具有過錯。此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爲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佔有兩輪,既不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合同費用,構成侵權。法院認爲,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艘貨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於非法佔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發生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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