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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的公共空間被鄰居家裝上鐵門,一市民起訴維權。一審法院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判決鄰居將鐵門拆除,恢復原狀。
張先生住在天津市河西區一小區的10樓,70多歲的王大爺是張先生的對門鄰居。張先生說,他們所居住的單元房外,有一塊公共空間,屬於雙方共用的部分,但是王大爺卻違法安裝鐵門,將公共空間據爲己有。於是,張先生將王大爺告上法庭,要求他將鐵門拆除,恢復原狀。
對此,王大爺說,當初他們在買這套房子的時候,原房主就將鐵門安裝好了。年歲已大的王大爺表示,他和老伴買這套房子時也是考慮到有鐵門比較安全。
一審法院認爲,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王大爺家房子外公共空間增設的防盜鐵門,雖然對張先生日常出行沒有妨礙,但這改變了張先生和王大爺家公共空間的結構,也沒有經相關房管及物業部門批准,違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判決王大爺將公共空間內的鐵門拆除,恢復原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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