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
昨天,本報曾報道的“本市首例以《勞動合同法》起訴,要求補償工資案”,在法院開庭審理。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官決定擇期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市民李先生昨天在庭審中說,他於2007年5月12日來到佟剛(化名)的設備公司工作。但雙方當時並未簽訂任何合同,當時老闆每月給他1500元工資。後來老闆決定辭退他,當時他在該公司工作了3個半月。李先生說,在3個半月的時間裏,佟剛根本沒給他任何工資。
李先生當庭陳述的訴訟請求是:公司向其支付工資、加班費、公休日加班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500元以及未提前30天通知應補償的一個月工資1500元。此外,李先生還要求佟剛的公司向其支付聘用律師的費用和勞動仲裁費用。
而被告佟剛表示,在辭退李先生之前,他們已經口頭通知他,而且已經給付完李先生各項工資。
庭審之後,主審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因雙方分歧太大,法官決定擇期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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