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規的出臺着實給今年的就業市場帶來不小的震盪,一些職場上諸如的“月薪面議、”“無論合同長短,試用期一律三個月、”“此崗位男性優先”等“潛規則”變得無可遁逃。近日記者走訪了數家招聘會的現場發現,隨着新法的實施,職場上的招聘啓事中“月薪面議”的字樣無影無蹤,而新法中提及的試用期成爲就業的新話題。
“月薪面議”無影無蹤
崗位:文員
工作地點:塘沽開發區
待遇:底薪1500元/月,加班費另付,五險一金,雙休,有班車、餐補(中午6元/天)
學歷:大專以上
男女不限
這是招聘會上一家貿易公司張貼的招聘啓事,非常明確地寫明瞭對應聘者的要求和提供的待遇信息。整場招聘會上大多數用人單位均按照新法規定將招聘的崗位特點、薪水、相關要求等一一列出。對於這種變化,求職者普遍表示,將薪水等情況詳細列出,既節省了單位在選擇人員時耗費的時間,同時也可以讓應聘者做到“心裏有數”。如果在某些方面覺得不能接受,那麼就不需要特意詢問,避免了時間和精力的浪費。
試用期成爲新話題
招聘會上部分用人單位在招聘啓事上明確規定:要有幾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者有經驗者優先。還有一些企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言談話語之中還是流露出青睞有經驗者的意向。在以往的招聘會上雖然這樣的現象已是屢見不鮮,但此次的變化在於用人單位和應聘者在解釋該現象的出現時,均提到了新法規定的試用期問題。
企業:新法縮短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家韓資企業的招聘人員張女士告訴記者:“試用期的縮短能夠保障求職人員利益,但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招聘難度。很多崗位在短時間內很難衡量出一個人能力的適合程度,如果能夠找到有經驗者,會更加可靠。而單位也無需再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加以培訓。找有經驗的人員來工作,更降低了如不續約便要賠償的風險。”
畢業生:求職門檻提高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新法明確規定了畢業生的實習包括在試用期內,是需要支付工資的。”前來應聘的一名大專畢業生說,“應屆畢業生實習期間要求付工資,單方面看,對我們是件好事,但對用人單位來說恐怕不能算是一個‘好消息’,他們的成本增加了,也勢必會因此影響到應屆生求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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