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前言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又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稱《就業促進法》),這兩部法律已由國家正式頒佈,將同時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報記者走訪了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就《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實施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採訪。
《勞動合同法》看清六焦點
焦點問題
《勞動合同法》並不是新勞動法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就內容而言,《勞動法》屬於全面規範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法律,《勞動合同法》是僅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出更爲明確、具體的規定的法律。目前兩法並用,在涉及勞動法律關係中,既要遵守《勞動法》也要遵守《勞動合同法》。
焦點問題
新法利劍直指合同短期化
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爲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影響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爲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不利影響。爲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焦點問題
添加競業限制制度維護企業權益
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爲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促進創新、促進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爲了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新規定了在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以依法裁減人員。
焦點問題
除三類人其他勞動者都執行新法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新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本法。
焦點問題
事實是用工即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義務,也是證明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之一。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爲,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引起勞動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是用工,其目的是保護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益,並不是肯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爲。相反,《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焦點問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制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對用工行爲依法進行規範。《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一是增加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纔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1)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2)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二是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將《勞動法》以上規定內容調整爲,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且佔企業職工總數不足百分之十的,無須按照以上規定的程序執行。
從《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來看,其目的在於規範勞動合同關係,促進企業內部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即使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隻要符合法定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照樣可以解除的,所以不會形成所謂新的“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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