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推進公平就業
就業是民生之本。《就業促進法》是我國就業領域第一部基本法律,爲我國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爲此制定和實施了積極的就業政策,通過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減免稅費等措施,積極扶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通過定額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措施,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措施,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幫助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反對就業歧視新法念“緊箍咒”
《就業促進法》對公平就業作出了規定。明確政府維護公平就業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並制定政策和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規範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爲。在人力資源市場中,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爲,往往影響和決定着勞動者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權利的實現。依法規範他們的行爲,對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至關重要。因此,《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同時,對用人單位錄用的勞動合同內容作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保障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同時對其不能從事的工作作了法律限制。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公共職介辦招聘會不能收費
《就業促進法》要求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要求各地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按照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爲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包括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佈,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以及其他公共就業服務。還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許可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同時,《就業促進法》還明確了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條件,規定了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原則、職業中介機構的禁止性行爲。法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失業人員參加培訓享受補貼
《就業促進法》明確了國家、企業、勞動者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教育和培訓中的職責及作用,通過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以適應人力資源市場的需求,從而促進其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失業人員參加就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就業困難羣體有了援助制度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有就業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因身體狀況、年齡、技能水平、家庭等原因,靠自身努力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如殘疾人、大齡下崗失業人員、失地農民等。《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明確了就業援助的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明確了就業援助的措施。其一,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其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爲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其三,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社區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其四,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並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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