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投保時隱瞞病情,理賠時遭到拒絕,於是起訴進行索賠。一審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4.6萬餘元。
2000年8月22日,40多歲的王紅(化名)與本市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兩份人壽保險合同。在王紅給保險公司出具的投保書中,既往病史這一欄目,王紅選擇的是“無”。去年1月31日,王紅因病住院治療,隨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發現,王紅的病歷中記載,她既往高血壓病史十年。保險公司認爲,王紅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拒絕她的理賠申請。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王紅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用的是格式合同,保險公司只有在解除保險合同後,才能拒付王紅的保險金。既然保險公司沒有解除保險合同,就應當依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王紅支付保險金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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