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髮〔2008〕13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支持國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頒佈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9〕129號)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爲《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銀行要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要求,抓緊制定或完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操作細則,並於本通知發佈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外資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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