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市個體業者張志民從多家銀行透支,非法佔有4萬多元錢並揮霍。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日前認定張志民的行爲有主觀惡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張志民現年33歲,沒有固定工作,偶爾經營個體生意。從2004年開始,他先後申請辦理了招商銀行、中信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的信用卡,多次用於透支,而且將非法佔有的錢款用於揮霍。至2007年9月,已累計欠款人民幣本金4萬多元。
髮卡銀行發現情況後,多次向張志民催收欠款,但其一直不予歸還。直到案發後,才由其家屬將上述款項退還銀行。但此時張志民已涉嫌犯罪,很快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認爲,張志民作爲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其行爲是惡意透支,且數額較大,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鑑於張志民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其家屬積極幫助退賠,確有悔罪表現,故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據悉,法院在對張志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同時,還並處罰金5萬元。辦案法官提醒,持信用卡者應警惕,透支5000元以上且收到銀行催收通知三個月內仍不歸還的,屬惡意透支,極有可能面臨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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