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尾聲,農民工回城的腳步漸行漸近,“上班族”節後也將重返職場。此時此刻,就業“飯碗”的法律保障問題,又成爲廣大勞動者心頭的一大牽掛。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今年1月1日施行的我國三部勞動領域新法,已告“滿月”有餘。一個多月來,備受好評和期待的這三部新法,在給職場帶來可喜變化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成長的煩惱”。
立意與設計良好的法律法規,在向“構建勞資關係新格局”目標推進的起步階段,還需哪些呵護?
認知還有盲點
經歷了2007年數次“突擊裁員”的職場震盪後,關於《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鐵飯碗”的認知,已漸入人心。然而,眼下人們對新法的理解,仍不乏有一些誤區和盲點。
智聯招聘網1月份開展的一項調查表明,儘管《勞動合同法》已廣爲“熱炒”,但仍有七成多被調查者不瞭解具體內容,近半數被調查者僅通過媒體報道纔對個別焦點條款“略知一二”。
與部分勞動者的“一知半解”相比,部分企業的“盲點”似乎更多了幾分有意無意地漠視和迴避。
盲點主要有二:
一是提出“新法成本論”。比如,西門子四川分公司等企業提出“新法實施導致勞動力成本上升”,因此宣佈對產品相應提價,這一做法引發了更多企業的錯誤認識。事實上,新法只是對違法成本的明確,並不增加“守法者的成本”。
二是持續擴大“勞務工”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在上海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勞務工”的用工成本比“正式工”更高,但1月份以來各地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卻“不減反增”,其原因在於不少企業對法律認知不夠,沿用了過去“採取勞務派遣,侵犯正當權益,壓低用工成本”的舊習。
“認知度是法律執行的基礎。如果勞動者不瞭解,就難有維權意識,如果企業不知曉,就不可能自覺執行。”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富敏榮說,“法律是武器,而不能成爲‘抽屜裏的文件’,新法的普及力度應當再大一些。”
“暗招”時有出現
1月份連續三個星期六,上海體育場舉行的三場冬季人才招聘會上,記者遍覽百餘個招聘簡章,發現往年隨處可見的“薪資面議”字樣已無從找到。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企業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情況,這意味着,從今年起,企業在招聘信息中必須對薪資待遇“明碼標價”,而“薪資面議”不再被允許。
新法給職場帶來了立竿見影的改觀,但同時也遭遇了部分企業“下有對策”的規避手段。
“薪資明示”就存在“怪象”。在招聘啓事上,工資標準有了明確的數字,但招聘方的“解釋權”卻暗藏玄機。近日在上海一場“中高級人才大型招聘會”上,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銷售員底薪1200元”後附註了“不包括試用期工資”,意味着“試用工”還得“面議”;一家軟件科技公司相關人員解釋稱,月薪雖已明示,但“社保費仍要面議”。對於上述做法,求職者無可奈何,招聘會主辦單位也往往無能爲力。
裁員也有“暗招”。爲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部分企業從去年的“突擊裁員”轉爲手段更隱蔽的“變相炒人”。在珠三角地區一些城市,有的企業以“調整崗位”等手段,將年齡大、工齡長的員工放到本人“幹不了”的崗位上,再以“不勝任”爲由辭退,或迫使其“自願”離開;有的企業在合同到期後不續簽,而是通過勞務派遣回聘這些老員工,工齡由此被“歸零”;有的企業改換股東和法人變更爲新廠,工作多年的員工只能“從零開始”。
破除“暗招”還需立法完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常凱表示,規避新法的各種“技術手段”,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實施細則或規章、文件等措施來彌補完善。目前,各界對於有關部門儘快出臺《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期待仍在延續。
執法尚有“鈍感”
在上海一家服裝廠工作的安徽籍打工者張芹沒有返鄉過年。她說:“我上班有八個多月了,廠裏至今還沒有和我籤合同。我不敢回老家,得天天在上海守着,生怕回老家過了個節,回來後卻丟了飯碗。”寧夏固原籍打工者江小兵說:“今年的《勞動合同法》,我認認真真地讀過,心裏特別高興。問題是,我明明知道單位提供的合同不太合理,看得懂也好,看不懂也罷,要想留下幹,還是一樣得簽字。”
因身材瘦小、相貌不佳而在求職時屢屢受挫的大學畢業生小王說,《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都嚴格禁止企業在招聘中實施就業歧視,但現實卻是“歧視依然無處不在”。
“用工不籤合同”“合同單方制訂”“實施就業歧視”,這些完全有悖現行法律的做法,在新法“滿月”之後,爲何依然故我?
中國勞動保障學會理事、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管理系主任鍾仁耀分析說,三部新法設計良好,違法成本也很高,但在當前勞資關係顯著失衡的現狀下,多年來形成的用工舊習甚至“不講法律講規矩”的“潛規則”,還沒有完全破除。由於勞動爭議訴訟採取“勞動者不告就不理”的程序,在“潛規則”下,弱勢勞動者往往無從訴求合法權益,法律則因此顯得乏力甚至降低了威信。
“天上雷公,地上員工”,一名溫州民企老闆曾這樣形容自己對員工的重視。鍾仁耀認爲,這個態度值得肯定,但法律不會自動體現力量,這就需要執法部門的積極介入。而目前的情況是,執法部門還較缺乏主動,查處違法行爲也仍然留下了一些死角。
“法律施行之初是‘成長’階段,執法部門、監管部門承擔着更重的‘護法’使命。”鍾仁耀說,“這就需要敏感和積極,尤其不能鈍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