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1月1日起,本市把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2008年,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提高到25萬元。以後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費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同時,要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人數作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考覈內容,納入到區縣政府的考覈指標中,實施參保擴面考覈通報制度。
爲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本市特制定《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本意見從今年1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將以本意見爲準。
一
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市將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要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1992底以前在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工作,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從1998年1月起,按照歷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到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費率調整
本市將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爲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爲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爲8%。最低繳費基數爲參保職工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於檔案工資,以本人檔案工資爲準。
依法被徵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
本市調整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依法被徵用土地的農民將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在徵地參保人員範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徵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徵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徵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徵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徵地參保人員和徵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調整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
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
從2008年開始,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範圍。首先,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次,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爲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於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第三,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2008年底前年滿60週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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