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完善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首先,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大額醫療費救助額度增加5萬元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2008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補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提高到25萬元。以後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費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調整。
調整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從2008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爲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爲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覈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覈算,統一經辦。
此外,本市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從今年1月開始,本市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範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於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本市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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