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本市把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後,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四 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職工。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爲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後,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 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本市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此外,本市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