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號狂發近150萬廣告短信
複製487個小靈通號碼羣發短信兩男子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天津市兩名男子,通過不法手段獲取了400餘組小靈通號碼的ID碼和鑑權碼後,複製出487個小靈通號碼並使用高科技手段和相關設備羣發出147萬餘條廣告短信,造成這些小靈通號碼所有者和網通公司的高額話費損失。日前,本案經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以犯盜竊罪對兩男子判刑並處罰金。
-案件回放
2007年2月中旬,網通天津市分公司相繼接到衆多小靈通用戶的投訴,稱自己並未過度使用小靈通,但預存話費卻莫明其妙地大幅減少。事發後,網通天津市分公司對事件進行了調查,發現近一個月來,短信流量超出平時2至3倍,且這些短信是從位於本市河西區某小區一套民宅的同一個機站發出的。網通公司立即報案,公安機關由此開始了偵查。
兩男子複製小靈通號碼
導致他人高額話費損失
2007年2月,鄭某爲羣發廣告短信,打電話給郝某,聯繫購買電話號碼。郝某在明知不能買賣的情況下,從劉某(在逃)手中購得網通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陽光新銳”促銷活動小靈通手機號碼的ID碼和鑑權碼,共計400餘組,後轉賣給鄭某從中獲利。
2007年2月16日至3月20日,鄭某在沒有小靈通手機卡,且未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使用計算機將郝某提供的ID碼和鑑權碼輸入其購買的小靈通短信發送終端設備,複製與之相對應的小靈通電話號碼487個,並利用上述設備羣發廣告短信147萬餘條,將其所複製的487個小靈通號碼內的預存話費全部使用,且產生了部分透支費用,使被複制的號碼無法正常使用,給網通公司造成11.7萬餘元的話費損失。經網通公司報案,鄭某和郝某相繼被抓獲,公安機關從鄭某處收繳電腦主機、電腦顯示器、電源適配器及軟件等作案工具。
庭審過程中,鄭某和郝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所犯盜竊罪沒有異議並表示認罪,但鄭某的辯護人認爲,鄭某在複製小靈通號碼的行爲中,二人不曾謀面,僅僅是簡單的買賣關係,不應認定爲共同犯罪。
法院判決構成盜竊罪
二被告以主從犯論處
鄭某爲發短信,通過電話向郝某求購複製小靈通號碼的ID碼和鑑權碼,郝某在明知鄭某在獲得ID碼和鑑權碼後能夠複製相對應的小靈通號碼,並必然產生話費損失的情況下,仍將非法獲取的ID碼和鑑權碼向鄭某銷售,二人對全部犯罪行爲的完成起到了不同作用,應屬共同犯罪,其中鄭某爲主犯,郝某爲從犯。鄭某和郝某以牟利爲目的,複製、使用網通公司天津分公司小靈通手機號碼,造成11萬餘元話費損失,二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且涉案數額巨大。最終,法院以上述罪名對鄭某判刑7年,並處罰金8000元,對郝某判刑6年半,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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