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三包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移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如果消費者丟失了發貨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顯示的出廠日期可以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爲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負責免費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