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適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從2008年起,啓用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的單位,應於2008年5月1日前辦理換證手續;新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直接頒發新資格證書。
新資格證書有效期爲三年,期滿換髮新證書。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定點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於每年3月底前辦理年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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