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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下個月起,浙江省的定價機關在制定價格時都將實施成本調查。浙江省物價局近日發出通知,明確指出政府制定價格,須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的規定,從今年4月1日起,定價機關在制定價格時,應當對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價格對相關行業、消費者的影響。定價機關可採取多種方式實施調查,並在真實記錄調查情況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作爲制定價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同時,應當實施成本調查。制定列入成本監審目錄(包括物業服務、經濟適用房等13個項目)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機關應當實施成本監審,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 浙江省物價局還指出,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做好相應的書面記錄。列入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機關未經聽證的,不得制定價格。而且,制定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定價機關應當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定價機關對專家論證情況應做好記錄,並製作專家諮詢論證意見紀要。參加諮詢的專家與擬製定價格項目的經營者有直接利益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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