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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雙方應約定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常見花招:一些單位沒有明確告知勞動者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有些合同還規定,如果因爲勞動者“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發生的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之類的“生死合同”條款。
專家指導: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這種告知等義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不能等勞動者諮詢才告知。
至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的所謂“生死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只要被認定爲工傷的,用人單位都要承擔相應責任。這實際上在提醒用人單位,一定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這對保障雙方的利益都有極大的好處。
用人單位還應根據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崗位,按規定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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