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報道了本市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消息,讀者詢問加班費等是否列入最低工資標準,爲此本報記者採訪了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據悉,下列各項不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如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上述各項之後,不得低於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使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應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對用人單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並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