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補償標準偏低方式單一
已遞交全國人大,建議還提出應儘快明確“公共利益”範圍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市長張廣寧昨天遞交《關於完善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制度的建議》,呼籲儘快明確“公共利益”的範圍,合理提高徵收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難“買”同等生活
張廣寧認爲,現有的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方式單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確定的補償和安置標準的設置主要是對房屋使用權的補償,未考慮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其規定了補償通過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並確定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計算補償額,但由於評估價往往滯後於市場價、評估機構缺乏公信力等原因,以市場價補償存在很大的問題,難以真正保護被徵收人的權益。此外,由於市場補償價格的確定往往忽略了對地段繁華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環境、景觀、公共配套設施完備程度等綜合因素的考慮,被徵收人難以按照補償價格獲得同等生活質量的居住條件。
張廣寧表示,這些都影響了房屋徵收的進行。現有徵收糾紛往往不是針對徵收行爲本身,而是針對拆遷補償數額。
他建議:要完善房屋徵收補償制度,提高補償標準。在補償標準上,要認真考慮被徵收房屋的綜合價格因素,及時更新房地產市場指導價格,將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明確納入房屋徵收補償的範圍;在補償方式上,要提高產權置換在拆遷補償中所佔的比例,加大對中低收入被徵收家庭居住條件的保障。
重點產業應算“公共利益”
張廣寧認爲,現在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確。《物權法》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未對公共利益的範圍作具體的規定。從我國現行涉及公共利益的有關法律規定來看,雖然對公共利益的範圍作了極其有限的列舉,但未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其含義和詳細範圍,造成地方政府對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難以把握,對房屋徵收的範圍難以把握。
張廣寧建議:儘快明確公共利益的範圍。“要將國家和地方政府重點扶持的產業列入公共利益的範疇。”張廣寧在建議中說,這類產業雖然不具有傳統公共利益的“無償性”特徵,但從其有益於多數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本質需要的特徵來看,從其對推動地方經濟發展、提高地方就業率、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等意義上看,都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徵,應納入公共利益的範圍。
張廣寧還認爲,公共利益的內容隨着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在確定其範圍時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充分考慮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同時保障好老百姓的權益。公共利益的範圍還應保留一定的開放性,對一些介於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土地徵收問題,應當交由地方政府通過聽證的方式確定是否屬於公共利益。
徵收行爲之前要公開論證
張廣寧認爲,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城市房屋拆遷行爲定位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將行政機關定位爲城市房屋拆遷行爲的監管主體。相應地,在制度設計上,都是以規定拆遷程序爲主,而缺乏有關征收程序的規定,這與《物權法》以徵收爲主的規定不相一致。“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制度”。
他建議:要建立政府主導的徵收程序。要明確政府作爲房屋徵收主體的地位,在政府進行徵收行爲之前,對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公開論證,充分徵求公衆和專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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