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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購買了商品和服務的,都應該屬於“消費者”,法律必須儘快彌補這一缺陷。
在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張秀娟認爲,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建議修改1994年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應該明確界定“患者就是消費者”。
筆者以爲,“一些消費的人不叫消費者”的時代該結束了。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消費的人”被法律排除在“消費者”行列之外,可能並不爲人們所熟知。儘管你花錢進行消費,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你不是“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那麼你就不是消費者。於是,購買貨車的人不是消費者,知假買假進行索賠的不是消費者,購買水泥蓋房子的也不是消費者……這些人自然談不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了。
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界定有兩處最受人質疑。其一,它在消費範圍上限制你。你花錢買水桶用於改善生活質量,你是消費者;你花錢買材料製造水桶改善生活質量,那你就不是了。其二,它從人的身份上限制你。農民買種子,基本可以算消費者;城市居民買種子,即使送給農民,也不屬於消費者。
法律的制定必須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如果發現對消費者進行定義的法律條款不公正,那就要及時修改,使其更適合當今的消費態勢。花錢購買了商品和服務的,都應該屬於“消費者”,法律必須儘快彌補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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