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有所不知的是,美國“恐怖主義黑名單”並非只有一份,美國在對不同國家、組織以及個人進行恐怖主義指控時,依據的名單是不一樣的,採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樣的,分門別類,各有所用。
名單一 “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 在恐怖主義黑名單中,這是最引人注目、影響最大的,它是根據美國《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六條的規定,由國會授權國務卿制定,其標準就是“向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反覆提供支持”。
從1979年啓動以來,名單基本穩定,其間只有三個國家有變動。一個是南也門,1990年因爲和北也門合併,這一國家不復存在。
另一個就是伊拉克,1982年因爲兩伊戰爭中與美國合作,被從名單中移出,1990年入侵科威特後又被加入,2003年因爲薩達姆政權被推翻,被解除與恐怖主義相關的一切制裁。
還有一個就是利比亞,美國國務院2006年宣佈,美國已決定恢復同利比亞的全面外交關係,重新開放駐的黎波里使館,並將利比亞從“支持恐怖主義國家”的黑名單中刪除。
名單二 “特別認定的恐怖主義分子” 它產生的法律依據是《緊急國際經濟權力法》,1995年1月25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頒發行政令並啓動。
與上一個名單不同,這一名單針對的不是國家,而是個人以及實體,“入選”的標準是威脅中東和平進程。
黎巴嫩真主黨游擊隊的幾個主要領導人包括總書記納斯魯拉、最高精神領袖法德拉拉和巴勒斯坦哈馬斯已故精神領袖亞辛等,都是這一名單中的重量級人物。
名單三 “外國恐怖主義組織” 這是1997年10月美國國務院公佈的。“入選”標準有三:從事恐怖活動的外國組織,並威脅到美國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國國家安全。
最初被列入這一名單的組織有30個,包括黎巴嫩的真主黨游擊隊和巴勒斯坦的哈馬斯、傑哈德等。“9·11”事件之後,這一名單上的組織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