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提出了《關於修改賄賂犯罪刑法規定的建議》,並提出四點具體意見。其中一條就是對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行爲刑罰化。
建議:將向外國官員行賄入罪
張文顯建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一:“爲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財產性利益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個修改建議的主旨是將向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商業行賄行爲入罪。
理由:利於維護我國商業聲譽
對於修改的理由,張文顯指出,一方面《聯合國反腐公約》第十六條規定了向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的犯罪,並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這種行爲規定爲犯罪。增加該款規定,有利於我國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其二,從維護我國公司在世界市場上的形象,申明中國政府同國際賄賂犯罪做鬥爭的嚴明立場,以及順利地進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合作,我國有必要根據國際刑法的發展,把向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行爲刑罰化。
三是隨着經濟全球化急速發展和我國在國際商業舞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規定商業領域向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犯罪,有利於維護我國的整體商業聲譽,規範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際商業活動中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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