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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日前下發的《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要求,自2008年4月1日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少於10小時。
《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應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中特別明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保證其職工每天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週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安排勞動者休息或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撤銷該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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