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轟動一時的徐歧彪傷害、強姦幼女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覈准徐歧彪死刑。他於3月25日上午被執行槍決。
徐歧彪1967年11月生於吉林省九臺市沐石河鎮於家村,曾犯故意傷害罪於1992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04年3月經減刑後釋放。2007年5月10日11時許,徐歧彪騎着摩托車、戴着墨鏡,將放學回家的沐石河鎮椴樹村小學9歲的女學生馮某拐走,載着她來到20多公里外的山區,用塑料袋擰成的繩子將小女孩捆綁後,將手套塞進她的嘴裏,殘忍將她強姦。怕事後被女孩認出,徐歧彪竟用卡簧刀戳傷了她的雙眼。案發後,九臺市和長春市公安局600餘名民警先後投入偵破工作,經過100多個小時的晝夜奮戰,徐歧彪落入法網。
後來,馮某被送到北京治療,經全力救治左眼視力僅恢復到有光感的程度,視力僅爲0.12,不能矯正,右眼失明。經法醫鑑定,構成重傷,四級傷殘。
2007年9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九臺市開庭審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師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要求賠償近26萬元,並向法庭提出,由於徐歧彪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且是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隨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徐歧彪死刑,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承擔民事賠償近23.5萬元,徐歧彪當庭表示上訴。2007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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